这真是惊世骇俗,却也振聋发聩。
    没错,韩非是把话说得太绝,因此难免片面。实际上社会并没他说的那么黑暗,人心也没他说的那么险恶。在他自己的著作中,也不是一个好人都没有。然而他的观点,却未尝没有一种片面的深刻。
    那么,韩非的深刻之处在哪里?
    ──人是靠不住的,靠得住的是制度。
    表面上看,这并无新奇之处。事实上儒墨两家同样重视制度。儒家尊礼,墨子尚同,就是制度。但儒墨两家的制度,是以仁爱或兼爱为前提的。所以,他们更看重道德。他们的制度,也只有正人君子才能实行。
    韩非却完全不同。
    在韩非看来,既然人性本恶,那么,你就不能指望他变善,更不能指望他行善。唯一能做的,是用制度来防范人们作恶。韩非说──
    恃人之为吾善也,境内不什数;用人不得为非,一国可使齐。23
    意思很清楚:自觉自律的真君子,一国之内找不到十个。着眼于没人胆敢犯法,则天下从此太平。所以,思想教育是没用的,以德治国也是不行的,管用的是两面三刀和严刑峻法。两面,就是赏和罚;三刀,就是势、术、法。所有这些加起来,就是韩非的所谓“法治”。
    这当然是颠覆性的。因为华夏文明的正宗和传统,是以人为本,以德治国,以礼立序,以乐致和,却未闻“以法治国”也。24
    于是,要德治还是要法治,就成了最后的争鸣。
    德治还是法治
    争论从孔子的时代就开始了。
    鲁昭公二十九年(公元前513年),晋国继郑国的子产之后铸刑鼎,把刑法的条款向国民公开。这无疑是法家思想和实践的先声。因为法家的主张,就是“法莫如显”,25 而且就是要“使民知之”。26 事实上,公开才公正,公正才公平,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。
    然而孔夫子反对。
    反对的原因是要维护礼治,维护礼治就不能公布刑法。因为礼治的核心是尊尊,也叫尊贵。其中第一个字是动词,也是谓语,即尊崇。第二个字是名词,也是宾语,即尊者。刑法的条款由尊者或贵族掌握,刑罚的裁量权由他们把持,就是尊贵的体现之一。
    所以孔子说:民在鼎矣,何以尊贵?27
    在,读如察,意思也是察。也就是说,民众都能看见鼎上的律条,知道什么合法什么犯法,也知道犯法之后受什么惩罚,凭什么还要尊崇贵人?
    他们只会尊崇刑鼎。
    如此说来,孔子是要维护贵族特权?
    不,更是为了维护德治。
    德治就是以德治国,正如法治就是以法治国。德治的手段是礼,法治的手段是刑。当然,这里说的法治,是古代意义上的,不是现代意义上的。古代的法治,其实就是刑治。因此韩非他们的“以法治国”,也应该叫“刑律治国”。弄清楚了这一点,才看得懂孔子。
    那么,孔子为什么要反对法治和刑治?
    因为治标不治本。孔子说──
    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。28
    这话翻译过来就是:用政令来引导,刑罚来规范,人民不敢犯罪,但没有羞耻心。用道德来引导,礼仪来规范,人民不但知羞耻,而且能自律。29
    这就是孔子坚持德治和礼治的原因。
    显然,孔子是有道理的。不想作恶和不敢作恶,也肯定是前者更好,韩非为什么还要反对?
    因为在他看来,孔子的理想根本就实现不了。要知道,人们之所以干坏事,并非有此嗜好,而是利害使然。利之所至,趋之若鹜;害之所加,避之不及。如果利害关系不大,或许还能讲点道德。一旦诱惑无法抵御,或者危害难以承受,恐怕就什么都顾不上了。
    所以韩非认为,君主治国,只能左右开弓,两面三刀。左右和两面,就是赏与罚。只有赏与罚,才能对付利与害。什么礼治,什么德治,都是靠不住的。
    问题是,刑治和法治就管用吗?
    那要看你文章是否做足,工作是否到位。韩非的主张是:赏,就要慷慨大方,说话算数,让臣民有利可图,这就叫“赏莫如厚而信,使民利之”。罚,就要心狠手辣,从重从快,让臣民魂飞魄散,这就叫“罚莫如重而必,使民畏之”。更重要的,是执法要统一,立法要持久,法令要公开,这就叫“法莫如一而固,使民知之”。30
    高官厚禄,严刑峻法,说一不二令行禁止,这就是韩非的“法治三原则”。重赏之下必有勇夫,高压之下必有良民,则是他的基本观念。
    这样的所谓“法治”,难道是我们要的?
    法家颇受诟病,也不奇怪。
    实际上法家的问题不在执法,而在立法。立法的问题也不在具体条款,而在立法精神。也就是说,一个国家为什么要有法律,要行法治?法家的目的很明确,就是要巩固君主的统治。为了达到这一目的,他们甚至不惜文化专制和思想专制。韩非说──
    故明主之国,无书简之文,以法为教;无先王之语,以吏为师;无私剑之捍,以斩首为勇。31
    这实在说得很露骨。实际上,无书简之文,就是不要一切文献典籍;无先王之语,就是不要一切思想遗产。这不就是焚书坑儒的舆论准备吗?
    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成长的国民,大约也只能是“以斩首为勇”的杀人机器。他们在韩非那里,被恰如其分地称为“王资”──君王称霸的资本。
    王资们遵守的,当然也只能是王法。
    现在我们陷入了两难。是啊,韩非的法,固然是帝王之法;孔子的德,又何尝不是君主之德?他的“君君,臣臣,父父,子子”,不就是说给齐景公听的吗?32
    一个王法,一个王道,半斤八两吧?
    看来,必须跳出儒法之争。
    实际上,斩断争论并不难。治国,到底应该以德还是以法?当然是以法。德,并不具有可操作性。所谓“以德治国”,其实是“以礼治国”,或“伦理治国”。德治与法治之争,则其实是礼治与刑治之辩。
    那就用不着再讨论了。
    以礼治国,早已是明日黄花,并不可能“似曾相识燕归来”。至于德与法的关系,也不难摆平──以法治国,以德育人,也许就是合适的选择。
    真正需要思考的,恐怕是这样一些问题:我们为什么要有法?我们为什么要有德?我们要什么样的法?我们要什么样的德?这不能不想。因为无德之德,必是伪善;非法之法,必为恶法。这样的亏,我们吃得还少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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